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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06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基层延伸,切实压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自治区纪委、自治区高校工委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决尊崇党章依规治党;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及时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第三条 院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对学院所属各职能部门、系部等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全面了解学院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行政决策部署的情况,促进领导班子政治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巡察工作每年一轮,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设在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巡察组。

第六条 巡察领导小组及巡察办的职责是:

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决议、决定以及自治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高校工委有关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院党委关于巡视巡察的决策部署;

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规划和阶段任务,拟定巡察工作方案,并报院党委批准实施;

㈢统筹、协调、指导各巡察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㈣汇总巡察工作情况,研究巡察工作结果的运用,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向院党委汇报;

㈤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整改和落实;

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㈦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每次巡察前,巡察办依据巡察计划抽调人员组成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学院党委设立若干个巡察组,具体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成员由院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专兼职纪检工作人员及从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抽调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对象与内容

第九条 巡察对象为学院各职能部门和系部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

第十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党内法律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等情况进行巡察,着力巡察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

㈠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是否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是否贯彻执行习近平教育思想和高校思政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是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否开展全方位育人等情况。

㈡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情况。检查领导班子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学院党委决策部署是否到位等情况。

㈢遵守党的廉洁纪律情况。领导干部是否身体力行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是否聚焦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重点巡察违反廉洁纪律和漠视侵占师生利益问题。

㈣遵守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是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和院党委有关落实措施情况。

㈤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情况。是否认真履职推动本党组织或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情况。

㈥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或巡察回访检查。

第四章 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组应向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有关情况;

㈡巡察组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院党委会议审定;

㈢巡察工作方案审定后,向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

㈣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后,向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领导班子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

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移交院纪委处理;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可以向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巡察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㈥巡察组对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巡察办报告;

㈦巡察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党组织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㈧巡察工作报告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巡察组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下达至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

㈨根据实际情况,巡察组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㈠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专题汇报并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㈡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㈢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㈣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㈤与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员工谈话;原则上应全员谈话,但对人数较多的党组织或部门谈话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㈥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账目、会议记录等资料;

㈦召开座谈会;

㈧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的有关会议;

㈨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的下属党组织或部门了解情况;

㈩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提请院纪委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二)院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巡察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巡察组在关注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存在问题的同时,也要关注学院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其他干部,同时注意发现和推荐被巡察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建设、人才培养、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

第十六条 巡察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与巡察办沟通,由巡察办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十七条 巡察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保密和回避制度,巡察工作材料要妥善保管,巡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材料交巡察办保管和归档。

第十八条 巡察组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的宴请和礼品。巡察组成员不得向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提出任何个人要求。

第十九条 巡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等党纪党规;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权限,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充分认识巡察工作对促进本党组织或部门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巡察工作环境。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权利。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巡察人员请客、送礼。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㈠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㈡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㈢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㈣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㈤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㈥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可以向巡察领导小组及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院党委、纪委及党委组织部反映。反映属实的,有关机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无条 被巡察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针对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按相关要求书面报告巡察组。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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