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职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XX中学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乌兰察布职业学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学校党委审议的,按照学校党委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七)教育资源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
(八)学院行政机构设立、更名和撤消的审批;
(九)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十)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十一)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十二)各类奖励、处罚的审批;
(十三)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二、重要干部任免:
(十四)学校副处级干部,在全院教师范围内进行后备干部民主推选产生人选,报请上级研究批准,再由学院党组织进行考察;
(十五)中层干部的任免严格按组织部等上级执行。;
三、重大项目安排:
(十六)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申请;
(十七)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十八)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九)5万元以上人员、活动、基建、大修、设备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六条乌兰察布职业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校务会议和党委会议分别审议,按照校务会议和党委会议的议事形式决策。校务会和党委会采用合署会议形式决策的,由党政办公室和党组织分别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决定乌兰察布职业学院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以及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八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决定的,由院长或副院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院长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校务会议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应事先由学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意见随上会材料一并上会审议。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二)列入议题。党政办公室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校长审定,由院长确认是否列入校务会议的议题。
(三)提前通知。召开校务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四)讨论决定。校务会议由院长或由由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五)形成纪要。校务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院长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的决定等内容。“议事纪要”经院长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分送。
(六)正式行文。对院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院长签发,由党政办公室制发并分送。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在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