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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职业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25点击量: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物资采购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物资采购效率,更好地为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乌政办发[2018]26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或学院自行采购涉及大额资金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或工程类采购必须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实施。

第三条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包括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学费收入、自治区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自筹资金等,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条学院物资采购坚持“必需、规范、公开、竞争”的原则,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不得延误时机。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学院所有物资采购。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院长办公会统一领导学院的物资采购管理或工程类招标。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院采购工作规章制度;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遵章开展采购或招投标工作和监督工作;审定采购或招投标工作流程;讨论批准采购计划、非公开招投标采购方式及其他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等。受理与学院采购活动相关的质疑和投诉。学院设后勤采购小组(由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负责人组成)和教学采购小组(由教务处、学生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日常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整理学院各部门办公用品及日杂用品需求情况,编制采购计划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工作;向市财政局提交采购申请文件,会同计划财务处办理政府采购电子申请计划;管理采购项目文件档案;负责物资设备入库等工作;负责制定学院各类小型基建和维修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教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学院教学设备及教材采购计划;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活动中心等教育、管理和学生活动的器材设备等采购计划,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向市财政局提交采购申请文件,会同计划财务处办理政府采购电子申请计划。

(三)财务处职责:负责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计划并监督执行;提供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支持;审定采购范围、方式、程序及手续的合法性;负责采购资金的审核、政府采购申报、合同登记备案、款项支付等工作。

(四)纪检监察处职责:对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检查、监督,防止违纪、违规行为出现。

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八条学院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学院自行采购”。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方式应以公开招标为主。

(一)政府采购。是指纳入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的活动。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目录由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每年公布。其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单次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工程类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中所标识的采购品目,在限额标准以内的,实行定点采购。

(二)学院自行采购。是指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及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行为和限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2、竞争性谈判;3、单一来源采购;4、询价。属于学院集中采购的范围,但有下列情况的单台或批量采购的物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1)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2)科研、实验活动中自主或委托设计制造的仪器设备;(3)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4)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形。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九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必须上报市政府采购办,经审批后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学院确有采购需求,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财政局提交采购申请报告,

第十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及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和工程类50万元以下的采购,学院自行组织。

第四章采购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采购程序一般包括:采购申请(含购前论证)—审核—签订合同—实施采购—货到验收—项目结算—档案保存等。

(一)采购计划申报。各部门预采购计划应在每学期末报送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以及教务处,待二级预算落实后将确认的采购计划统一报送后勤管理处备案,采购过程中如有调整,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可做小范围调整。

(二)采购申请填报。采购项目申请人在确定资金来源和充分调研基础上,填报《物资设备申购表》。

(三)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申请人将审批好的《物资设备申购表》等相关资料送至后勤管理处或教务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四)采购合同签订。学院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由后勤管理处或教务处统一签订。

(五)采购工作实施。采购程序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小组根据采买物品的价格,分别按零星采购(5000(含)元以下)、批量采购(5000-10000(含)元)、大宗采购(10000元以上)的具体办法进行采买。零星采购由采购小组集体经过市场不少于三家的询价后直接购买;批量采购由采购小组会同学院相关部门进行市场询价初步确定采买商家价格,向院长办公会汇报获得同意后,签订合同并购买;大宗采购数量和金额巨大的以及工程类采购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标采购。凡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必须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实施,指定专人,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专家组成的招标小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

(六)采购小组和仓库管理人员共同对采买物品进行签字验收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对采购专业性比较强的物品时,使用部门应派出专业人员协同配合采购,以提高采购质量。招标技术资料和文档材料需交学院纪检监察处存档。

(七)所购商品或服务必须由采购小组签字审核,具体使用部门签字领用,并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按照学院相关财务政策进行报销。报销时所填单据的物品或服务内容必须与采购申请的内容、发票开具的单位和时间、发票开具的内容三者相一致。若其中出现任何差异,财务处拒绝办理。

第十二条(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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