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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04点击量:

 中共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委员会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巡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对学院各部门进行巡察监督,实现巡察全覆盖。确保党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查一次。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自治区巡视工作部署,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巡察工作纳入全院党建工作总体布局,实行学院党委负主体责任、巡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处和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院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纪检监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等有关负责同志和主要人员组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自治区、自治区教工委和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院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处。其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有关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学院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向上级机关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院党委设立若干个巡察组,具体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第十一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巡察对象和范围是:学院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院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巡察内容: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准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形态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三)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学院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诸如意识形态工作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员、重点事项、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五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开展专项检查;

(九)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学院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学院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七条 巡察期间,经学院党委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部门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向被巡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巡察组开展工作前,应当向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了解被巡察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巡察组到被巡察部门开展工作时,应当向被巡察部门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对反映被巡察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巡察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条 被巡察部门要提供书面的、以问题为导向的报告,自查问题清单和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和人员谈话安排;为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并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巡察部门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院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处;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党委组织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纪检、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及其组织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察组采取以下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部门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察组、被巡察部门同步建立整改台账,定期对账,办结销账。

(二)加强督促检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并可会同巡察组对被巡察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三)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依然较多的部门开展回头看,并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处、组织部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予支持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组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发现实情、详情隐情客观公正、准确评价不隐瞒问题不回避矛盾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被巡察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要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向巡组汇报工作、反映问题;要紧扣巡查意见,逐条梳理、深入剖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按计划落实,按时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处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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